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实施以来,内蒙古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。
被告人任某、刘某某是呼和浩特市某艺术幼儿园的教师,且均为95后年轻女性。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10日,两名教师以被看护幼童刘某某淘气、不好管为由,多次采取推搡、踢打等方式虐待被看护人,致被看护人刘某某轻微伤,情节恶劣。
法院认为,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。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,具有悔罪表现,且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,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,酌情可以从轻处罚。故判处2人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一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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